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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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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| 来源:本站原创 | 发布人:admin | 发布时间:2016-05-30 | 浏览次数:3985 |
《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》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通过,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2011年8月12日批准,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。 条例中相关规定: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、雪茄、烟斗: (三)妇幼保健院(所)、儿童医院、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(老年公寓)、疗养院的室内场所; 第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,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。在禁止吸烟场所以外区域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符合消防安全要求; (二)设置明显标识; (三)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; (四)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通道。 第十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,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: (一)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; (二)告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,履行制止吸烟职责; (三)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,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、投诉。 标语口号: (一)《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》于2012年5月31日起实施。 (二)2012年5月31日起,对违反《哈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》的个人和经营者或管理者予以相应处罚。 (三)关爱您和他人的健康,2012年5月31日起,衣遵守室内公共、工作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规定。 (四)2012年5月31日起,对违反室内公共、工作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。 (五)因为有您共创无烟环境,哈尔滨健康又清新。 (六)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,请您不要在室内公共场所、工作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。 哈尔滨市第四医院控烟投诉、举报、监督电话:88029923 预防保健科 韩丽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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